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教育部将1993年机构改革后附属在基础教育司内的督导团办公室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司局级单位,在教育系统引起很大反响。日前,记者就此问题走访了教育部副总督学兼督导办主任郭振有。
记者:这次机构改革教育部改革的力度很大,而督导机构却得到了加强,这是为什么?
郭振有: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机构改革要“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以“保证政令畅通”。九届人大一次会议进一步提出,这次机构改革要“加强宏观调控和执法监管部门”。机构改革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应该是理顺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监督系统,减少微观的行政指挥和行政干预。现在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一系列具体的规章、制度已经比较完备。但实践中一方面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另一方面则是基层和学校被管得过多、过死,没有应有的自主权。其主要原因之一是行政监督机构相对薄弱,监督、反馈职能发挥太少。我国教育督导机构恢复重建以来,各地对督导工作越来越重视。现在,中央、省、地、县四级督导机构已经全面建立。其中有18个省级督导机构和半数以上的地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名称都是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现代化,推进依法治教,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因此,本届教育部党组加强教育督导机构是一个十分科学的、正确决策,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记者:我国教育督导制度虽已确定了它在教育行政管理中的地位,但是,还没有完全达到法制化、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程度。人们对教育督导工作的认识还很不够。那么怎样认识它的性质、功能和作用呢?
郭振有:从各国的情况和我国的历史经验来看,教育督导与评估是现代教育管理制度中不可缺少,也不可代替的重要组成部分。近现代意义上的教育督导制度起源于欧美,迄今已有二百年左右的历史。现在世界各国都建立了不同特点的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十分重视督导机构建设,给督导以很高的地位,重视利用督导工作所特有的权威性来推动和指导教育工作。我国早在本世纪初就借鉴欧美和日本经验,建立了近现代意义上的教育督导制度,并且立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教育部设视导司,后来一度被中断。恢复重建教育督导制度是邓小平同志于1977年9月提出来的。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后,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教委正式恢复了督导司。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确立了教育督导与评估是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的法律地位。
关于我国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性质和功能,它应该是教育工作的一种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机制,担负着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和学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估的职责,同时担负着对同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和参谋等职责。在现代教育管理中,决策机构、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形成一个科学的完整的系统。在立法和正确决策之后,行政指挥与督导评估就成为教育管理的两轮或两翼。
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有个显著特色,就是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简称“督政”),同监督学校工作(简称“督学”)相结合。这是我国教育督导工作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是符合中国教育管理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的,在推动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发挥了极大的力量。这些年教育督导工作集中进行的“两基”评估验收,保证了“两基”重中之重地位的落实。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主要是督学,但也涉及到对政府如何领导和管理教育,包括教育观念、教育规划、领导管理方法等的监督或评估。世界各国的经验都证明,发展教育有许多刚性问题,仅靠教育部门是无法解决的。而从我国的实践经验来看,要保证各级政府教育责任首先是教育投入的落实,教育行为的到位,一个最重要的手段和措施就是加强督导制度建设,坚持“督政”,加强“督学”,“督政”、“督学”紧密结合。
记者:我们在许多省市都听到教育督导做了大量工作,“功不可没”这样高度的评价。那么,新的督导办对下一步的工作有什么新打算?
郭振有:我们总的想法是,紧紧围绕贯彻《面向21世纪中国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总结恢复重建督导制度以来的经验,当前集中力量抓好如下几件事:继续推进“两基”督导检查工作,确保本世纪末实现“两基”,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继续抓好对中小学校多种形式的督导评估工作,切实有效地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一些地方开展对中等职业教育、社会力量举办中小学督导评估工作的经验;制订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督导检查意见并逐步试行;会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一些省开展“教育强乡(镇)”、“教育强县(区)”或“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先进乡镇”、“先进县(区)”工作的经验,建立有效机制,推动政府教育行为全面到位。我国的国情与别国不同,各省差异也很大,督导制度的模式应该允许多样化,各地应该有改革精神,不断更新观念,互相借鉴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再经过若干年时间,使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